关于抵押车法律是这样说

2020-02-27 16:56:47

在山东电视台《早安新闻》中,有这样的一个报道:以车辆买卖为例,比如你刚从隔壁老王手里买了一辆抵押车,买到以后刚准备要出去兜兜风,就被一个角灰太狼的人拦住了,说这辆车是他的,他手里有行驶证,上面还写着灰太狼的名字。这个时候不用急,物权法新司法解释告诉你:汽车登记在谁的名下,并不能证明所有权归谁,而是你从隔壁老王手里买这两辆车,隔壁老王交给你,所有权就归你了。

《物权法》针对交易量日益增大的抵押车做了解释,第23条、24条规定,抵押车在物权和债权的关系上,在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于债权。程新文进一步说,具体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之上存在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的情况,通过转让人的交付取得特定动产物权的人虽未办理登记,但其已经依法享有物权,故从法律条文的本身涵义以及法律整体的逻辑体系看,其权利应优先于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所有权的变更以交付为标准。

车辆被法院裁定查封后,所有权再抵押行为有效。因为车辆作为动产,法院不能进行实际查封,车主仍实际占有、使用车辆,持有车辆的有效证件,车主将车辆抵押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抵押有效。自车辆交付给债权人时开始,债权人就享有车辆的质权,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机动车买卖后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机动车登记》第18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依照该规定机动车转移登记应由现机动车所有人完成,机动车能否进行转移登记应由有权机关决定,非由双方的意志决定,现法律、法规未要求机动车原所有人协助登记。”

最高法院就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明确的指出了抵押车的合法性:购买人虽未办理登记过户,但是依法享有物权最优权!抵押车买卖,物权大于债权!

我们再来了解一下机动车上路的条件:

  • 牌证齐全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是指保险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法宝保险制度。

  • 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悬挂号牌、放置标志的规定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 安全技术性能必须符合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质押车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只要您的车是合法债权转让过来的, 放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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